一切都只是奶酪-關於帕爾馬干酪的爭論

歐盟委員會敦促德國遵守對“Parmigiano Reggiano”名稱的保護

歐盟委員會已向德國政府發出最終書面警告(理性意見),原因是未能將歐盟關於保護原產地名稱保護 (PDO) 的立法正確適用於“Parmigiano Reggiano”這一稱謂。該名稱的使用,已註冊自 1996 年起在歐盟層面,在法律上專門為特定意大利領土內根據強制性規範生產該奶酪的生產商保留。

根據歐洲關於受保護原產地名稱 (PDO) 和受保護地理標誌 (PGI) 的立法(1) 成員國必須保護受保護的名稱免受任何盜用、模仿或援引,即使表明產品的真實來源或受保護的名稱是翻譯。 這也適用於自 1996 年註冊的名稱“Parmigiano Reggiano”(2).

然而,在德國,不符合“Parmigiano Reggiano”名稱規範的奶酪繼續以“Parmesan”的名稱銷售,儘管在委員會看來,後者是“Parmigiano Reggiano”名稱的法語翻譯. 由 1516 年至今的許多參考作品以及證明這兩個名稱之間不可分割的聯繫的其他元素所證明。

委員會於 2003 年 2003 月向德國當局發出正式通知函,從而啟動侵權訴訟程序。 在 XNUMX 年 XNUMX 月的答復中,德國沒有承諾遵守歐共體有關產品的 PDO 和 PGI 立法。 委員會現在要求德國採取必要措施,在兩個月內遵守合理的意見。

法律程序

第 226 條授權委員會對不遵守其義務的成員國採取法律行動。

當歐盟委員會認為可能存在違反歐盟法律的情況而有理由啟動侵權訴訟時,它會向有關成員國發送“正式通知信”(第一次書面警告),要求其在特定日期前作出答复,通常在兩個月內。

根據有關成員國回應的性質,以及它是否回應,委員會可能決定向其發送“合理意見”(最終書面警告),清楚明確地說明其認為違規後的原因歐盟法律已經發生,並要求成員國在規定的期限內(通常是兩個月)履行其義務。

如果成員國未能遵守合理的意見,委員會可以決定將案件提交歐洲法院。

歐共體條約第 228 條授權委員會對不遵守歐洲法院判決的成員國採取行動。 該條還允許委員會要求法院對有關成員國處以罰款。

目前有關侵權程序的統計數據是[這裡] 可用的


(1) 2081 年 92 月 14 日的 (EC) 第 1992/208 號法規 24.7.1992 年 1 月 XNUMX 日的官方公報 L XNUMX,第 XNUMX 頁。

(2) 1007 年 96 月 21 日的 (EC) 第 1996/148 號法規 21.6.1996 年 1 月 XNUMX 日的官方公報 L XNUMX,第 XNUMX 頁。

資料來源:布魯塞爾[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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