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餐供应的税务问题在学校由学校社团的支持

1。 介绍

 

学校支持协会支持各种形式的学校教育任务。 他们采取在许多学校也午餐供应。 以下信息,财务联邦财政部提供了一个概述,通过学校社团的支持午盘保健的税收环境,并表示计划改变。 法律事项或税务个案的信息给予各区域主管税务机关(z。B.税务办公室),负责处理一般税收的过程。

2. 非营利

学校支持协会享有税收优惠,因此如果符合非营利法的要求,则免征公司税和贸易税。 但是,如果这样的协会在商业上很活跃,那么这些利润只有在作为特殊目的运营的一部分时才能免税。 如果经济活动不能归类为特殊目的经营,则如果营业额超过 35.000 欧元,则该协会的这一部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贸易税。

这种特殊目的企业的一个例子是福利机构。 作为基本服务的一部分向学生提供食物和饮料通常被归类为福利机构,因此这项活动也免征公司税和贸易税。

您可以在文章“自愿工作和承诺 - BMF 的有用信息”中找到有关非营利法和协会法要求的更多详细信息。

3. 营业税

3.1一般

企业家是指以创收为目的进行商业或专业活动的人。 企业家作为其公司的一部分在德国开展的收费服务需缴纳销售税。 学校支持协会是《增值税法》所指的企业家,只要可持续服务是收费的。

3.2 免税

食品和饮料的供应,例如。

此外,UStG § 4 No. 23 允许向学校的学生出售食品和饮料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该免税规定,除其他外,主要为接受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目的的个人和机构提供的餐饮免征增值税。 “接待”一词与年轻人在夜间住宿和全膳的要求无关。 原则上,学校也可免于此项豁免。 但是,只有当餐饮服务由设施提供者自己提供时,才能申请免税。 申请免税的前提不是食物是在学校准备的,也不是由学校当局自己准备的。 但是,校餐必须由学校当局自己分发。 联邦财政法院 (BFH) 在 12 年 2009 月 47 日的 VR 07/13 判决中确认了这一行政意见。 据此,私人协会为全日制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提供的带薪膳食销售不包括在《增值税法》或欧盟指令 1/77 第 388 条 A 部分第 1 款第 i 项下。 /EEC(自 2007 年 132 月 1 日起:增值税系统指令第 XNUMX 条第 XNUMX 款第 i 款 - VAT SystRL -)免征销售税。

3.3 税率

根据 UStG 第 12 条第 2 款第 1 条,食品交付通常适用 7% 的减免销售税。 但是,服务免于减税,并须缴纳 19% 的一般税率,即使这些服务的一部分包括食品销售。

近年来,欧洲法院 (ECJ) 和联邦财政法院 (BFH) 就销售食品和饮料时配送服务与其他服务之间的区别问题作出了多项判决。 根据判例法,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除了与食品营销和这些服务要素必然相关的食品销售以外,还需缴纳 19% 的一般销售税。在质量方面超过交付要素。

这些服务包括,例如,提供桌椅以及在消费后清洁家具和用过的陶器或餐具。 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家提供的服务远远超出单纯的送餐服务。

正如 BFH 在 10 年 2006 月 38 日的判决 - VR 05/2007 -(Federal Tax Gazette 482 II p. XNUMX)中阐明的那样,这些原则既适用于传统的餐饮行业,也适用于学校的午餐时间供应。 正是在这里,学校当局经常将整个实施转移给企业家,从而将自己从自行组织午餐供应的巨大负担中解脱出来。

但是,如果非营利公司在学校提供膳食作为其以目的为导向的运营的一部分,则适用降低的增值税税率(UStG 第 12 (2) 条第 8 号信函)。 由非营利的所谓的食堂协会或学校发展协会在学校为学童提供基本的食物和饮料是根据《财政法典》第 66 条(福利机构;参见申请财政法典法令 - AEAO - 第 66 条第 5 条)。

3.4 进项税抵扣及开票

根据 UStG 第 15 (1) 条第 1 句第 1 条,企业家可以将其他企业家为其公司进行的交付和其他服务的法定欠税作为进项税扣除。 其中一个先决条件是,企业家使用获得的服务来实现有权扣除进项税的产出销售。

如果赞助协会的销售需要缴纳销售税,赞助协会可以要求对其投入服务征收的进项税(例如购买食品的销售税),从而减少其自身的销售税责任。

对于主张进项税减免,除其他事项外,拥有根据 §§ 14, 14a UStG 开具的发票是先决条件(§ 15 Para. 1 Sentence 1 No. 1 Sentence 2 UStG)。

如果企业家为其公司向另一位企业家提供送货或其他服务,则后者有义务根据 UStG 第 14 条第 2 款第 1 句第 2 条在 6 个月内开具发票。

原则上,发票必须包含 UStG 第 14 (4) 条规定的所有强制性信息。 但是,如果发票上的总金额不超过 150 欧元(所谓的小额发票,UStDV 第 33 节),则与 UStG 第 14 (4) 节不同,发票中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提供企业家的全名和完整地址
  • 发行日期
  • 交付物品的数量和类型或其他服务的范围和类型
  • 报酬和适用的税额合二为一
  • 在免税的情况下,表明免税适用于交付或其他服务。

3.5 授予

如果学校当局向协会支付食品分配补贴,这可以是增值税法规定的额外支付或真正的非应税补贴。

接受服务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为提供服务的公司(收款人)提供的送货或其他服务所支付的款项,视为额外报酬。 如果要拒绝收款人与付款第三方之间的直接服务交换,则需承担额外费用。

另一方面,如果付款不是基于服务交换,则存在真正的补贴。 当付款与特定销售无关,而是独立于特定服务授予时,就是这种情况。

3.6 小企业规则

根据 UStG 第 19 (1) 条,如果上一个日历年的应税收入不超过 17 欧元,并且预计当前日历年不超过 500 欧元,则不征收所欠销售税。

4. 拟议变更

2011 年,ECJ 和 BFH 就美食销售问题作出了多项判决。 联邦财政部与联邦各州合作,审查了判例法的后果,并起草了一份所谓的 BMF 信函。 联邦财政部的信件作为行政指示专门针对税务机关,但也间接针对纳税人,因为他们基本上可以承担税务机关的相应观点。

本 BMF 信函规定了上述判决的执行。 对所谓的社会餐饮(尤其是幼儿园、学校)会有积极的影响。 BFH已经放弃了关于分拆餐饮服务的判例法,因此如果案件事实据此构建,未来食品可以按7%的税率出售,只有服务部分按19%的税率征税。 BMF 信函将很快在 BMF 网站上发布。

资料来源:柏林 [ 联邦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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