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議院第十七屆立法期下半年食品行業消費者政策訴求

食品法和食品科學協會 e. 五、(BLL)以德國聯邦議院第十七屆立法會“中途”為契機,盤點以往食品行業的消費政策活動,制定德國食品行業對“二一半”。

行業和 BLL

食品工業是德國最重要的經濟部門之一,擁有約 587 萬名員工和約 767.000 億歐元的營業額,來自 XNUMX 家公司。

食品工業由 Bund für Lebensmittelrecht und Lebensmittelkunde e 代表。 五. (BLL)。 作為繖形協會,它代表整個食品鏈上的食品工業,從農業開始,到工業、手工業、零售和散裝消費者,所有供應領域,包括動物飼料行業和煙草行業。 其成員包括大約 90 個(專業)協會、大約 300 家公司(從中型公司到跨國公司)和 150 多個個人會員(主要是私人檢測實驗室和律師事務所)。 BLL 的職責範圍包括制定歐洲、德國和國際食品法以及相關科學學科的積極支持。

BLL 是“食品和消費者保護”政策領域的政治、行政、科學、消費者組織和媒體的聯絡夥伴。

必要的框架條件

為了保持和加強其經濟表現,以中型公司為主的食品行業需要提供投資激勵、避免過度監管和官僚障礙以及避免直接干預市場活動的框架條件。 只有在消費者政策中充分考慮到經濟利益,才能創造必要的行動空間,尤其是對中小企業而言,食品工業才能繼續發揮其作為國民經濟引擎的作用。 政治家應該認識到,食品行業每天都提供各種安全和優質的食品。

在此背景下,德國食品行業在立法後半期對德國政客提出以下要求:

1. 只有通過協調、科學的措施和有效的危機管理,才能保證內部市場的有效消費者健康保護!

推進歐洲協調——避免在國家層面單獨行動

在全球商品流動和不斷增長的內部市場的背景下,消費者保護,特別是食品安全,只能通過歐盟層面的統一法規來保證; 另一方面,單打獨鬥會導致法律的碎片化,損害消費者和經濟。 協調不僅支持在整個歐盟建立統一的消費者保護水平,而且還可以防止競爭扭曲(損害德國食品工業)。 出於這個原因,必須積極推動歐洲在過期監管領域的解決方案,例如維生素和礦物質的最高水平以及對“其他物質”的監管。 國家法律必須及時適應歐盟法律的發展,以避免重疊、矛盾和因此對法律使用者的刺激。

加強科學基礎

根據歐盟法律的規定,食品風險評估必須“以現有的科學知識為基礎,並且必須以獨立、客觀和透明的方式進行”。 食品行業認為,必須將風險管理主要基於 EFSA 和 BfR 的獨立科學風險評估結果(例如在決定添加劑時)。 此外,應該增加歐洲和國際機構中高素質科學家的存在,以便能夠幫助塑造他們的活動。

從危機中學習

在最近的危機(二噁英和 EHEC)的背景下,有關當局之間任務分配(例如 BVL、BfR 和 RKI)、信息渠道及其效率(例如 EHEC 報告的形式)的官方危機管理)、協調(例如,建立一個常設的聯邦和州工作組;迅速整合來自不同級別的現有數據)。 特別是在當局的風險溝通方面,聯邦和州政府之間的協調對於避免消費者的不確定性和對經濟的損害至關重要。 此外,在發生危機時,必須確保食品行業的適當參與/信息。

將危機管理與風險而非政治影響相結合

危機管理和危機處理措施必須立足於實際風險,必須是必要的、合適的、有效的。 他們必須能夠依賴事實和差異化的分析,並且不得受政治激進主義的驅使(例如,在國家層面擴大報告義務)。 只有這樣,政府的“更多”飼料或食品安全目標才能真正得到考慮。

減少官僚主義

為了減少過度監管和消除官僚主義障礙,必須繼續並加快正在進行的減少官僚主義和改進立法的舉措。

與這種方法背道而馳的措施,例如根據 LFGB 第 44a 條擴大信息義務,會適得其反,並會質疑這些舉措的目標。

保護經濟體的參與權

在政治上處理危機時,特別是在實施立法後續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透明度原則和受影響經濟體根據第 9/178 號條例第 2002 條的參與權; 特別是,如果從食品安全的角度進行風險評估,如果沒有緊迫性,則沒有理由不諮詢業務。

2.在即將到來的消費者信息領域的法律變革中,必須充分考慮到食品行業的合法保護權。

避免片面的消費者信息

面向對象、有意義和真實的消費者信息對於負責任的(知情的)消費者正確選擇、購買和使用食品至關重要。 旨在幫助形成輿論的國家消費者信息在客觀性、客觀性和中立性方面受到特殊的法律要求; 它們不得導致對合法銷售的產品或產品組的歧視(例如:互聯網門戶“Klarheit und Truth”的產品相關部分;拒絕食品補充劑等)。

食品行業本身通過日常直接聯繫(郵寄、電子郵件、電話熱線、互聯網、個人交易)提供高水平的信息,這些信息在客戶中獲得了高水平的接受。 這數以萬計的直接聯繫人超過了《消費者信息法》(第一年:1;第二年:487)下的申請數倍。

在VIG修正案中適當保護企業的權利

在正在進行的消費者信息法修正案中,必須確保消費者的信息利益和公司的保護利益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即使只是因為發布不安全的信息可能會產生經濟後果,而這些信息隨後對消費者來說是不正確的。相關企業。 商業和商業秘密是公司價值的一部分,因此需要全面保護。 聽力權利和有效的法律保護選項可能僅在特殊情況下(消費者面臨迫在眉睫的健康風險)受到限制。 關於無罪推定,這也適用於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中的命名。

控制晴雨表不僅必須“以犧牲”經濟為代價

計劃在互聯網上公佈監測結果(“控制晴雨表”),在目前提議的框架條件下——正如經濟部長會議正確地指出的那樣——將產生持久的類似枷鎖的效果,尤其是在缺陷立即得到糾正的情況下。 由於對競爭的影響,一個可接受的出版概念需要大量增加用於監測的人力和財力資源。 公司所需的可比性必然需要當前的、有意義的和有代表性的結果,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更高的官方控制密度和頻率。 因此,為了不給公司造成永久性損害,有必要及時跟進複查。 如果不增加各國的控制人員,就沒有可比性,沒有可比性,控制氣壓計對消費者沒有價值,但在某些情況下會對相關公司造成嚴重後果。 成本中性不能證明以犧牲消費者和經濟為代價的系統充分控制是合理的。

3. 國家直接供需的措施不是可接受的控製手段; 相反,應優先考慮擴大消費者教育。

避免國家控制食品市場

今後也必須避免國家對食品市場的控制。 這會影響產品範圍和營銷,尤其是廣告。 然而,食品法——尤其是在歐盟層面——越來越多地追求與健康政策相關的目標,而歐盟既沒有授權也沒有能力實現這些目標。 營養成分、減少食品中鹽、糖、脂肪和/或能量含量的國家措施或成員國越來越多地要求對某些食品徵收罰款就是這方面的突出例子。 食品行業嚴禁消費者控制; 它包含對消費者和提供它的食品行業的自由決定的不可接受的干擾; 它導致對某些食品的不正當政治歧視。

加強消費者教育

教育消費者,更不用說家長作風,不能成為立法的任務。 相反,有必要確保消費者了解情況,以便他們能夠做出自己的決定。 為此,必須加強消費者營養食品教育和健康生活方式教育。

反對國際家長式傾向

鑑於全世界有大量超重人群,健康和生活方式以及營養的相關作用變得越來越重要。

科學承認肥胖有許多不同的原因。 一方面肥胖與缺乏運動、教育水平低和社會階層密切相關。 生活方式作為一個整體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作為對整個社會的挑戰,因此只能以跨學科的方式開發解決方案。 通過眾所周知的“判斷性標籤”、重新制定和廣告禁令等方面減少食品供應和營銷責任的政治方法為有效解決問題設定了錯誤的優先事項。 食品行業呼籲聯邦政府在歐洲或國際層面大力反對此類努力。

4. 法律要求的設計必須對食品行業切實可行。

為食品中的 GMO 痕量創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目前,任何證據表明食品和飼料中未經歐盟批准的轉基因生物的痕跡,無論多麼小,都意味著受影響的產品批次無法上市。

由於全球範圍內轉基因植物種植的增加、原材料的國際貿易和日益敏感的分析方法,在實踐中無法滿足即使是最小的痕跡也不能進入的法律要求。 結果是有關公司的法律不確定性和巨大的財務損失,就像最近加拿大亞麻籽的情況一樣。 從食品行業的角度來看,迄今為止僅限於動物飼料的所謂“技術解決方案”,短期內需要擴大到包括食品,以確保該技術的實際應用。適用的零容忍規定。

加強創新的框架條件

中型食品行業的研發支出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創新產品能否快速且可預測地推向市場。

因此,可以通過設計新的食品法規以促進創新、簡化和加速流程的方式進行修訂,從而決定性地促進公司開發新的創新產品或流程的意願。

資料來源:柏林[B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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